农教务[2005]13号
第一条校外教学实习基地是完成基本实习教学任务,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是推进“学、研、产”一体化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出发,本着“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及“互利互惠”的原则,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鼓励多专业联合,建立满足教学需要、布局合理、质量较高、相对稳定的校外教学实习基地。
第三条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是学校行为,教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对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进行规划、管理及协调,各院(系)具体负责其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
第四条校外教学实习基地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实习内容和目的,能满足相关专业或课程实习教学要求;
(2)具备学生实习所需的基本生活、学习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满足教学需要;
(3)具有对学生实习进行必要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的能力;
(4)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及资源生态等方面在所在区域或行业具有代表性,具有较为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
(5)相对稳定,原则上每年每次可以按计划同时接受10人以上学生开展实习。
第五条对合作基础较好,已接受我校相关专业学生实习1轮以上的基地,经双方协商,可申请挂牌。
第六条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立应遵循相应的程序:
(1)院(系)申请。院(系)依据建设原则和条件先期进行考察论证,与依托单位初步协商并达成共识,将考察论证情况书面报告教务处,提出建设申请;
(2)学校考察。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领导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批意见;
(3)签定协议。经学校批准后,委托相关院(系)与依托单位就双方共建教学实习基地具体事宜进一步协商,并签署共建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
(4)挂牌。根据教学需要和双方意愿,对符合挂牌条件的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在签定合作协议后可申请挂牌。
第七条教学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期满,根据双方合作成效及意向续签协议;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校外教学实习基地依托单位、相关院(系)各执一份。
第八条基地挂牌应统一规范,标牌内容、规格尺寸及用材根据学校要求统一定制。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挂牌和使用华中农业大学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名称。
第九条根据实习教学需要,各专业可聘请基地所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校外指导教师,共同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和管理。校外指导教师须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原则上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条校外指导教师由基地所在单位推荐,院(系)审查通过,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由相关院(系)进行聘任,聘期根据基地合作协议约定期限确定,一般为3年,期满根据工作情况续聘。
第十一条各院(系)应加强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建立校外教学实习基地档案,做好基地运行和实习情况记载。各院(系)经费投入原则上用于基地的基本生活、学习条件建设,以保证教学实习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院(系)和学校要适时对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丧失了基本条件的单位,予以撤消;对在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可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聘、教学成果奖评定中的重要业绩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