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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校内教学实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7-01

农教[2004]212号

校内教学实习基地是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校内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规范和加强校内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校内教学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学校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需要,通过整体规划、分步建设和不断完善,建立的满足相关专业实践教学基本要求的校内实习(实验)场所。

第二条基地主要承担学校各相关专业学生的生产(专业)劳动、课程实验实习、教学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任务,提供实践教学所需的基本条件,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或协助开展实践教学,确保实践教学各环节时间和效果。

第三条基地在完成教学任务基础上,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开发、科技示范和推广服务,增强基地服务功能,实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第四条基地隶属学校,其各类设施(含土地资源)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相关单位具有管理、使用的权利,但不得私自转让、发包或出租土地及各类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基地规划与布局,学校根据基地管理、运行状况进行必要调整。

第五条基地管理本着“服务教学、资源共享、高效运行、自主管理” 和“学、研、产”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区使用、依托管理,由学校根据基地功能分区和使用情况,明确相应的管理单位,结合实际需要和不同特点,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对基地实施宏观管理,教务处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学校基地建设与发展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基地建设,制定和完善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宏观管理和协调基地各项工作;国资设备处负责基地各类资产的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基地财务管理。

第七条有关院(系)或单位具体负责基地的日常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基地相关区域的建设和发展规划,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基地高效运行,组织落实各项实践教学任务。

第八条基地各类资源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学校在计划财务处建立各基地专项帐户,并严格遵循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九条基地专项帐户的经费专款专用,经费来源主要是征收的基地各类资源设施使用费用等。专项帐户的经费主要用于基地相关设施的维修、改造和基地的发展建设,由基地管理单位申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基地管理单位应根据土地、水面、厂房、温室等资源设施面积、数量等向学校缴纳相应的资源设施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基地资源设施状况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基地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由学校根据所承担的实践教学任务量(人时数)对基地进行定额补贴。

第十二条基地在确保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承担教学以外的其它任务如科学研究、生产开发、推广服务等,资源设施使用采取租赁方式,由基地管理单位制定相应收费标准,经学校教务处、国资设备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后实施。资源设施使用费用由基地管理单位代为征收后交相应专项帐户。

第十三条基地内用电、用水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按学校相应计费标准据实缴纳相关费用,由基地管理单位代收至各基地专项帐户后统一交水电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基地管理单位应科学制定基地的生产或种、养殖计划,合理安排资源设施,确保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力争良好的人才培养效益和经济效益。基地生产计划实行学期备案制,每学期结束前,由基地管理单位将下学期的基地生产计划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基地开展实践教学,由基地管理单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落实教学任务,组织实施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基地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开发、推广服务等工作,由基地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资源设施租赁协议,并报教务处备案。资源设施租赁期限根据具体生产周期确定,期满后根据使用情况可续签,确保资源设施高效利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转租基地资源设施。

第十七条校外单位使用基地各项设施征收费用为校内单位或个人的2倍以上。

第十八条基地管理单位应根据基地承担的不同任务及要求,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提供优良的资源设施条件和优质服务,确保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开发等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基地工作人员纳入学校实验技术人员系列管理,其聘任、考核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基地工作人员应深入生产、管理第一线,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基地计划外用工由基地管理单位根据基地工作需要按照学校计划外用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基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基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加强对基地的管理,统筹安排基地各项工作任务,精心维护基地资源设施,做好实习基地运行记录,及时填报各项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基地运行、管理实效、承担与完成教学任务情况以及基地创造效益等方面对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对管理规范、运行高效、效益显著的基地予以重点支持,对为基地建设与发展作出贡献的基地工作人员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各基地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